工信部印发2015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

发布者 | 中标研 2015-10-29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强化节能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发挥好节能监察在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方面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工业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2015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对专项监察任务和常规监察任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专项监察任务:

(一)电解铝、水泥行业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情况。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以及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0号)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及时对有关电解铝、水泥企业用电情况、生产工艺等信息进行统计、核查,严格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政策执行程序,配合省级价格部门明确有关电解铝、水泥企业执行电价标准,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二)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按照《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要求,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在对电石、铁合金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能耗限额标准执行等情况企业自查、地方核查基础上,落实电石、铁合金行业贯标实施方案进度任务,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及时组织复查,重点监察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情况、能耗达标情况。

(三)电机能效提升计划执行情况。各地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要求,对照在用低效电机淘汰路线图和地方实际情况,加强对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重点企业的监察,按年度完成淘汰低效电机、实施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工作。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开展对电机生产企业贯彻执行《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16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4-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30253-2013)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落实情况。各地要按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要求,加强对重点锅炉制造企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察,对工业企业淘汰落后锅炉、推广高效锅炉等情况开展专项监察,严禁制造企业生产达不到《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限定值的工业锅炉;严禁工业企业使用列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目录》等的工业锅炉和热网泵、阀产品。

常规监察任务:

(一)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严格对照《节能法》有关节能管理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用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开展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情况进行监察。

(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情况。按照《节能法》、国家以及地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有关要求,监察重点工业企业能评制度执行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能耗限额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对照国家已发布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见附件),结合各地区发布的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开展企业贯彻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四)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对照《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一批)》及其他相关淘汰落后目录等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使用淘汰类设备(产品)情况开展监察。

(五)其他工作。鼓励节能监察机构按照能效“领跑者”制度要求,为高耗能行业企业提供能效水平核验等支撑服务。继续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工业品核查工作,确保核查工作按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