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三个维度 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营商环境——《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解读之六

发布者 | 中标研 2022-11-21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已实施四年,从经济发展到协同创新,从产业集群到绿色生态,长三角区域综合发展态势良好,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显著。随着《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一体化规划和指导意见的出台,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依据,适时制定《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于促进长三角一体化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行动方案》以系统集成、区域一体、产业集群等三个维度进行全方位阐述和全过程指引,充分体现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在区域一体化规划和推进方面的鲜明特点和优势。


针对《行动方案》的特色和亮点,结合党的二十大精神,以苏州特色营商环境生态营造为背景,从分散到系统集成、从城市到区域一体、从企业到产业集群三个维度对《行动方案》相关内容进行描述和实践案例展示,以期对《行动方案》的总体方向给予实践性的佐证;通过学习对标继续发挥已有优势,发现可提升内容,为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为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现实案例和理论探索。


一、从分散到系统集成


长三角区域省份和城市发展特点各异,内部体系产业分工明确,由于区域发展优势不同,定位和目标也有区别,尽管各自省份发展实力强劲,但从长三角一体化视角看,省份间的协同效应尚未有效发挥,发展力量分散。例如:苏州市域发展各有特色,形成了独立性强的产业集群,但板块之间联动仍需加强。因此,运用系统集成思维将长三角区域资源链接,破除体制、机制及制度障碍,对于推动长三角区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适时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可以为苏州市域一体的推进提供思路和提升的契机。系统集成的思维转变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标准化。一体化前提是将不同区域差异化的体制、机制及制度通过协商协作进行规范化和统一化,即制定区域内一致认同且可行的标准,依照共同标准进行自身的改革和发展规划。


《行动方案》第十三条是标准化的充分体现,包括: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推进长三角区域行政许可事项同源、统一规范。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实现长三角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健全长三角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实践案例:沪苏浙两省一市联合发布三项针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生态环境统一标准。


二是平台化。标准执行需要有统一的平台,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也应共建有关营商环境的功能性细分平台,包括:政务服务、信用服务、经济治理、公共资源交易等。


《行动方案》第十四条主要从平台化视角阐述,包括:深化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完善“一网通办”全方位服务体系,统一规范服务流程、标准,提高在线智能客服水平。推动长三角区域身份认证和高频电子证照共享,实现一地认证、全域可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标投标、知识产权等领域全面应用,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接入“一网通办”。完善“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和业务规则,制定长三角一体化“跨省通办”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



实践案例:统筹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通关一体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事项,搭建长三角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和一体化云服务平台,深化自贸试验区联动。


三是数据化。基于规范标准和细分平台,随着长三角地区快速发展将积累海量的不同类型综合数据,需要建立有效机制将数据信息跨区域链接,通过前沿技术和数据分析赋能开放共享。


《行动方案》第十六条以科技手段在不同场景中的应用为主要内容,包括: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推广“免申即享”、政务服务地图、“一码办事”、智能审批等创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基于人工智能和5G物联的城市大脑集群。探索开展数字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加快打破信息孤岛,健全政务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建立长三角区域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清单。



实践案例:持续推动长三角数据共享,重点推进各类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窗口、监管执法现场和社会化领域的场景应用,让更多企业和群众享受“同城待遇”。


二、从城市到区域一体


各省份内城市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在原有格局中,城市或省份整体发展会遇到瓶颈,区域一体将城市物理边界向外互融扩展,将城市目标朝向更高层级设定,站位更高,格局更大。在演变过程中,既可以寻找新的增长极,也可以优势互补,形成竞争合作的良性迭代。长三角地区则从城市发展和产业升级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有独立发展低维模式已遭遇瓶颈,只有通过更高维度的创新突破,才能将蓄积的潜力释放,那么区域一体则成为必然趋势和正确选择。省份之间、城市内需要一体化,而一体化的演进同时也是法治化的过程,《行动方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体现:


一是司法协同。司法公平是跨区域合作的基础保障,通过对司法和监管相互配合,保证市场机制及时纠错并有效运行,从全流程角度护航市场主体稳定发展。


《行动方案》第七、第十八条聚焦监管机制和司法协同,包括:完善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夯实监管责任,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通报机制,畅通长三角区域违法线索移送渠道,规范跨地区执法办案的协助、配合和支持标准。推进跨区域突发事件通气、重大舆情预警交流、行政执法快速协查、重大疑难案件联合查办、政策实施协作联动。



实践案例:上海、苏州、嘉兴三地中级人民法院共同签署《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苏州市与两地建立了联席会议及联络员机制,保障日常沟通协调工作顺利开展。三地法院建立互派干警挂职锻炼机制,并常态化组织跨域法官会议等交流活动,探索开展更深层次的司法协作。


二是产权保护。产权保护是跨区域创新过程的重要保障手段,无论是个人产权还是知识产权都应受到标准统一的法律保护,区域发展和企业创新才能更加稳定和平衡。


《行动方案》第九条是以产权保护为主要目的,包括: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建立完善跨区域全链条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加大侵权违法行为联合惩治力度。



实践案例:三省一市知识产权部门共同签署《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框架协议书2.0》和《长三角地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书》。


三是人才流动。人才流动是区域一体化的重要动力和创新源泉。人才的良性动态双向流动对于促进产教融合、产业升级、技术成果转化、领军团队、基础研究和创新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行动方案》第十一条聚焦跨区域人才流动,包括:推动国际人才认定、服务监管部门信息互换互认。在风险可控领域探索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加强执业行为监管,加大国际化高端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力度。推进人才社区建设,提高国际人才综合服务水平。打破户籍、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加强人才国际交流合作,促进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顺畅流动。



实践案例:苏州探索实施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跨区域互认机制,建立长三角国际人才服务平台,推动国际人才认定、服务部门信息互换互认,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


三、从企业到产业集群


企业是产业链中的基本单元,多条完备的产业链汇聚在不同城市形成不同的产业集群,独立的产业和松散的企业缺乏经济韧性,而产业集群构建了产业的链条式网状结构,跨区域产业集群的协同为产业发展提供了更强的动力。跨区域协同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与周边进行高效合作,通过协作的过程发现问题并通过解决问题而产生信任。协同效率除了技术层面的问题,更多是制度、信任与共识的问题,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产业,从思维上应该更加开放,制度上应该更加包容,行动上更加主动。产业集群的联动是市场化的结果,也是产业进入高级阶段的特征,更是与周边持续合作的过程,《行动方案》重点围绕三个方面阐述:


一是产业协作。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具有全局联动性、形态多样性、阶段变化性、开放互动性、灵活高效性的特征,最终要构筑有利于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高效协同机制和营商环境生态。


《行动方案》第十二条围绕促进产业协作为主题,包括: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内直属海关一体协同工作机制,深化货物转运、查验、保税监管等领域一体化改革。深化货运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许可办理手续及流程,推广电子运输证,实现长三角货运企业、人员资质资格互查互认。



实践案例:苏州市协同推动长三角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配合国家深化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共同完善长三角国际经贸风险防范和产业安全协同发展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重点贸易产业安全监测预警。


二是创新联动。单个城市或企业的创新会随着发展导致边际效益降低,产业集群则为创新联动提供了更多场景,创新联动不仅包括技术创新联动,还包括综合服务创新,人才联动创新等。


《行动方案》第二十三条从产业特色明显的城市发端鼓励创新,包括:充分发挥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等城市示范带动作用,鼓励无锡、常州、南通、温州、衢州、舟山、芜湖等城市探索创新,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



实践案例:今年在苏州召开了第四届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人才峰会,成立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高端人才猎聘联盟;协同推动长三角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共同完善长三角国际经贸风险防范和产业安全协同发展工作机制,积极开展重点贸易产业安全监测预警。


三是智力集聚。产业创新集群天然会吸引更多的人才和技术,最终形成智力汇聚的有利态势,构建多层次、完善的科研鼓励和分享机制,可以充分体现智力密集的优势,更好发挥引领作用。


《行动方案》第二十条主要涉及包容普惠创新,包括: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鼓励各类企业在长三角设立总部机构、研发中心,鼓励相关国际组织落户本地区。



实践案例:苏州探索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更大力度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海归创业人才;共同建设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推进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建设;联动实施中国长三角(江苏)—新加坡产业创新合作计划,共建多层次国际科技合作渠道。


综上所述,将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通过“从分散到系统集成,从城市到区域一体,从企业到产业集群”的不同视角对三个客观过程进行诠释,可以更好的理解一体化发展战略与营商环境优化的辩证关系和逻辑联系。接下来建议从三个要素进行深入谋划。一是加强制度改革。制度本身是区域达成共识和信任的机制性构架,良好的制度将极大推动圈层各经济体的发展,与协同合作和一体化会产生互促效应。二是加强数字赋能。数字天然具有统一认知,具有跨区域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一或重构,应当大力发挥数字化的效能,促进长三角高效融合。三是加强文化共识。长三角区域以长江为依托有统一的江南文化,区域一体化不仅需要科技的支撑和产业互融,更需要有软性的基因和尚武、崇文、重商、尊教而至诗意的民风。因此,依据以上建议,从更深层次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应提升更具前瞻性的国际视野,设计更加系统科学的规划方案,实践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案例,从而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及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推向更远更高。(赵扬 苏州科技大学,方满林 苏州市发展改革委)